本学院教师因公事或因私事请假,须执行下述规定:
1、系室主任请假,须经院长批准;涉及课程调串的要按学校要求报教务处、学校备案。
3、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,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或外出开会。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,须从严掌握。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情况下,经院长批准,报教务处备案。
4、上级主管部门抽调教学人员执行临时任务,由教务处及时向系部、教研室共同商定。
5、教学人员因病请假,须向院长递交疾病诊断书。
6、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请假,执行学校有关请假规定。
7、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,定为旷工,视其情节及旷工时间,按学校规定给予通报,并上报教务处作为教学故事处理。
8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